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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怀仁县干警被指:徇私枉法 助他人“鸠占鹊巢”
发布时间:2013/10/30  阅读次数:5492  字体大小: 【】 【】【

  作为山西怀仁县人大代表的鲍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通过七年辛苦的努力,一砖一瓦建设的学校,在他深陷囹圄26天后,已被别人强占。5月4日从县看守所取保候审的他,站在怀仁县十一小学大门口,心情有些凌乱。

  献身教育事业:

  2006年,在国家一系列鼓励民办教育政策的感召下,有经济头脑的鲍先生召集自己的亲朋好友,决定共同集资办学。他们克服重重困难,经2年的不懈努力,怀仁县十一小学校基础建设基本完工,教学条件、设施初具规模。这时合伙人赵明从2008年初陆续注资,并成立了以赵明为董事长的学校管理机构。有了资金支持的鲍先生更是全身心的投入到学校的招生和管理工作。经数年的努力,十一小已颇具影响力。周边的学子纷至沓来。

  涉嫌“职务侵占”

  2013年3月,多年对学校管理工作没有过问的赵明,忽然推荐一个没有会计资质的张春梅担任财务总监。时隔不久,张春梅没有通过校董事会同意,擅自把干了四年的麻校长免了。4月8日,从内蒙古出差回来的鲍先生被县公安局经侦队以涉嫌“职务侵占”予以刑事拘留。

  50余岁的鲍先生心有余悸的告诉记者:我一进看守所就被里面不明身份的人一顿暴打。我做过开颅手术和心脏过肌桥手术,抗不住啊!经侦队裴文谦队长讯问我,给学校取暖的煤为何给供货商是750元每吨?但不知为何第二次审讯时,他们再不提及此事。在我被拘期间,经侦队把我身上的钥匙交给了赵明,我办公室的公章和一些重要的文件丢失。5月3日上午,我又被叫到审讯室,赵明在裴队长和经侦队员王兴东和门旦(大名不详)的陪同下,对我百般威胁恐吓,逼我写下“保证书”,胁迫我放弃了学校157万元的原始股份。

  鲍先生回忆说:那天警员王兴东和门旦对我拍桌子,瞪着眼大声训斥,在这里只有赵明告你,你哪里有说话的份儿?并指着赵明说,他就是王智杰(县委书记),他怎么说,你就怎么写;你快写,你不写,我就判你20年!

  2013年5月3日,鲍先生在缴纳了20.4万元后,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

  出狱后的一天,王兴东和门旦约我吃饭,途径县水利大厦的一个批发部,要求我给他们买了六条软中华香烟和四瓶五粮液,同时训斥我,你告不倒人家,人家都是老乡(指县经侦队长裴文谦和赵明同为山阴县人)。你再到学校闹事,我就组织材料,再判你20年!

  学校老师:县经侦队队员和我们一起旅游,我们很有压力。

  学校一位知情的老师讲:鲍是今年清明节两天后刑拘的。县经侦队来过学校多次,许多人被叫去讯问,这场风波挺不平常的。不过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旅游,县公安局经侦队的队员也去了十多人,老师们玩儿的时候也觉得很有压力,赵明确实和县公安局的关系不一般。

  大同晋华国旅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怀仁十一小暑假的旅游活动是我们公司承办的,去了两个大巴车68人,县经侦队队员和家属十七人和张春梅、校领导坐一辆车。两天的行程主要去龙庆峡、长城、故宫。头一天住农家院。每人的费用由原来的680元增加为980元,学校最后连乘坐缆车的钱也给付了。

  一校中层干部告诉记者:赵明和鲍先生交恶是从今年3月张春梅进校后开始的,什么原因我不好说。学校从建设、招生、管理等方面鲍都付出了大量心血。这几年,赵明家里一直不安稳,学校的事基本不过问。听说鲍这次被刑拘主要是因为在2008年招生时,为疏通关系花了些钱,有12万元没说清楚。赵明通过经侦队拿到鲍的钥匙,掌握了校的公章,并把他的办公室的门也给换了。现在校财务账本还在县公安局。我在学校多年了,鲍的对与错还望尽快给大家一个明白。

  事后鲍和家属曾找裴队长索要学校公章,裴却说,你不是学校的领导了,我们已交给学校。

  鲍先生是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的。但我们看到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于2013年4月10日11时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鲍XX刑事拘留”。

  鲍对自己的遭遇感到冤屈,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诉。县公安局答复:主体方面该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鲍是法人;客体方面是学校的12万元的所有权,鲍利用职务之便取走12万元没有入账且故意编造账目丢失的假象,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记者看到一些证明材料,其中的一份儿白条上写着:从2007年夏天开始到2008年,选址和融资、招待费用10万元,无任何手续。证明人樊XX、刘XX。而怀仁县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代表鲍XX的发证日期是2010年5月20日;县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日期是2009年4月1日。也就是学校还未成为合法机构、鲍还没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学校法人,这拼凑出的、所有权有争议的12万元能否构成“职务侵占”,就此问题记者向县公安局李局长征求意见。李局长说,这个案子是经侦队裴队长承办的,具体情况需问他;鲍是县人大代表,但刑事拘留前,我已到县人大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表明“非警务人员进入拘留所审讯室与警务人员共同要求在押人员写学校退股保证书”情况合理;鲍缴纳的20.4万元,扣除5万元的保证金外,其余的我们已退给了学校;经侦队员集体接受学校组织的旅游活动是“不应该的、不合理的”。但对违纪的警员如何处理,他没有表态。

  事情过去半年了,鲍先生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怀仁县公安局仍未给出一个定论,但从鲍先生的钥匙和公章的移交程序上,县公安局却实实在在做出了决断。而被迫在看守所签订 “保证书”剥夺了大部分学校股份的鲍先生,迄今连学校的大门都不能踏进一步。

  来源:中国廉讯网http://lianx.cn/shanxi/show.asp?id=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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