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别样“泪目”:2000多天冤案背后,司法公信亟待审视
——从“CS变GS”司法闹剧到证人离奇死亡,司法公正路在何方?
【编者按】当法律沦为权力的工具,监督成为一纸空文,一位普通公民的血泪控诉,揭露了司法程序被公然连环践踏的残酷现实。值此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我们披露这起被刻意掩盖的“司法闹剧”,见证法治信仰在权力漩涡中的挣扎与重生。
在这个本应充满快乐、希望和公正的三八妇女节,大家都在愉快的度假过节,而这位弱女子却因2000多天的冤案而痛哭泣血。这起被刻意掩盖的“司法闹剧”,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司法程序被公然践踏的残酷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司法公信产生深深的忧虑。【核心事实,不容忽视】
一、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三宗罪”
1、违法送达,践踏程序正义
被告小区管理处向法院出具的真实居住证明,证明被告一直在身份证地址居住。但法院的卷宗里却隐藏着办案人员捏造的“原址查无此人”的文书,办案人员对起诉状、判决书均采用违法的公告送达方式。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将被告的诸多权利无情剥夺,使公平审判的基础荡然无存。
2、证据造假,枉法裁判闹剧
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天河区法院在缺席审理中,不遵守最高法关于证据认证的规定,既强行采信与本案无关且为复印件的GS水晶佛鉴定证书,又枉法裁判世上根本不存在的CS水晶佛价值120万元。再审听证法官将CS收条荒谬地认定为“笔误”,为原审判决打补丁、擦屁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种罔顾法律规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
3、包庇犯罪,挑战法律底线
对于谭俊东在本水晶佛案中利用一张写错的、无效的、作废的记载世上并不存在的物品的收条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天河法院听之任之;对于书画案中谭俊东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天河法院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被告无意中知道后申请二次开庭并戳穿谭俊东虚假诉讼要求移交公安的情况下,天河法院竟然批准谭俊东撤诉,而没有按照《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亵渎,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两级检察院的“连环失守”
1、对违法视而不见,责任推诿
天河区检察院对案件中多处严重的程序违法现象视若无睹,在穗天检民违监(2023)49号文书中,将“违法送达、程序错误”轻描淡写的降格弱化为“程序瑕疵”,试图掩盖事实真相。
2、关键证据被搁置,公民权益被漠视
关键证人张有炽离奇死亡前的录音等重要证据,被检察院以“无法核实”为由搁置一边,还明目张胆地把“无法核实”的不利后果全部推给被告,这无疑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冷漠对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
3、信访回复成“官样文章”,失职行为昭然若揭
广州市检察院在2025年的信访回复中,要求“被举报人区检察院进行自查自纠”,这种做法构成了《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10条所规定的失职行为,让公民的诉求陷入了一个无解的死循环。
三、五年维权,举步维艰
2020年:违法裁判开端
天河区法院作出违法裁判,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判决世上不存在的CS水晶佛价值120万元,起诉状、判决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剥夺了被告的诸多权利,司法公正的根基遭受重创。
2021年:再审裁定维持错误
天河区法院再审听证后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同时将CS收条认定为笔误,为原审的错误判决打补丁、擦屁股,这种对错误的坚持,让正义的光芒更加黯淡。
2023年:检察院包庇违法
天河区检察院的49号文书成为包庇区法院违法裁判的工具,关键证据链被系统性销毁,司法公正的防线进一步被攻破、坍塌。
2025年:信访回复无实质进展
广州市检察院的信访回复未能解决实际问题,还认可区检察院包庇下属的行为,公民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应有的回应,法治尊严在此刻受到严重挑战。
四、系统性司法黑洞,触目惊心
1、违法送达:程序正义之殇
在(2020)粤0106民初25973号案件中,办案人员无视最高法院的规定,悍然捏造“原址查无此人”实施公告送达,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6条,使得程序正义成为一句空谈。
2、虚假诉讼:司法荒诞闹剧
“CS水晶佛”索赔案中,无实物、无交易,法官却强行认可GS水晶佛鉴定证书复印件,将CS水晶佛收条认定为“笔误”。天河法院更是纵容原告撤诉逃避刑责,这场司法魔术般的闹剧令人啼笑皆非。
3、监督失守:法律守护者的沉默
天河区检察院将“违法送达、程序错误”问题轻量化处理,关键证人死亡前的证据因“无法核实”被束之高阁。广州市检察院将监督职责转化为“让被举报人自查”,放纵区检察院包庇下属,这种不作为的态度让法治的守护成为泡影。
五、五问司法,寻求真相
在面对这一系列事件,我们不禁要问:
1. 法律明文规定“两次投递失败方可公告送达”,为何办案人员对此置若罔闻?
2. 无实物、无交易的“CS水晶佛”是如何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的呢?
3. 证人临终证言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何却遭遇“核实死循环”?
4. 上级检察院将渎职问题交由下级“自查”,难道不构成失职行为吗?
5. 虚假诉讼撤诉难道不是对犯罪分子的变相保护吗?
六、公民的抗争与呼吁
依据《监察法》第11条等七部法律,提出了三大诉求:
1、提审并撤销全部问题裁判;
2、追究涉案司法人员刑事责任;
3、彻查证人死亡关联事实。
此刻,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贺菲女士的个人命运,更是整个司法公正的未来。当法律文书沦为权力游戏的遮羞布,当程序正义成为任人摆弄的玩偶,当公民的呐喊在司法迷宫中不断碰壁,我们必须要发出声音,寻求改变!
七、特别呼吁
1. 两会代表委员:请您将此案列为重点监督议题,让司法公正重回正轨。
2. 法律界人士:让我们共同研讨司法程序和治理方案,为正义而战。
3. 媒体同仁:请您用镜头记录公民抗争的每一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4. 广大网民:您的每一次转发,都是对法治尊严的有力守护。
附:贺菲女士的刑事控告书全文(关键证据清单)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贺菲
被控告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涉文书:(2020)粤0106民初25973号、(2021)粤0106民初05573号、(2021)粤01民申23号、穗天检民违监(2023)49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信访答复函(2025年1月21日)
控告事项:司法机构与机构之间、司法人员之间系统性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渎职
事实与理由:我是贺菲,长期以来,一直遭受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枉法裁判和严重渎职行为的侵害,我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极大的损害。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追求司法公正,我现依法向公检法机关提交本控告书,恳请依法彻查,还我公道。
一、天河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破坏者”
(一)违法送达,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我长期居住于身份证登记地址,且有小区管理处向法院出具的证明为证。然而,天河区法院在送达起诉状时,未尽到核查义务,竟然捏造“原址查无此人”,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样,判决书的送达也存在同样严重的问题,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就径行公告送达,致使我丧失了诸多应有的诉讼权利。
(二)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纵容虚假诉讼
1、在“CS水晶佛”案件中,整个案件毫无实物、无交易记录,证据严重不足。但天河区法院却未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反而采信了与该案无关的GS水晶佛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从而虚构出标的物的价值。2、在再审程序中,法官不仅没有纠正原审错误,反而对关键证据视而不见,而且强行把CS收条认定为“笔误”,给原审判决书打补丁、擦屁股。4、甚至将违法送达行为故意降格弱化为“程序瑕疵”。5、法院对谭俊东的虚假诉讼行为竟未依法移送刑事侦查,这种玩忽职守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失职者”
(一)对违法送达行为监督不力
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未能依法审查天河法院的违法送达行为,在穗天检民违监(2023)49号文书中,错误地将“违法送达、程序错误”认定为“程序瑕疵”,且未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这显然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故意掩盖关键证据及证人死亡事件
证人张有炽死亡前的录音及聊天记录已经形成了完整且清晰的证据链,但天河区检察院却没有督促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反而以“证人死亡无法核实”为由终结了审查,并把无法核实的不利后果无情的全部推给被告。同时,在审查过程中,还强行介入无关的GS水晶佛纠纷,这一系列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层级监督的“懈怠者”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未能依法履行领导职责,将渎职问题推诿给天河区检察院让其自查,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放任天河区检察院包庇下属,构成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失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系统性违法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枉法裁判行为
相关司法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枉法裁判罪,他们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二)滥用职权行为
他们的行为致使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
(三)玩忽职守行为
他们在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被依法追责,这明显违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五、严正诉求
(一)依法再审并撤销错误裁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对相关案件进行提审,并撤销全部错误的裁判。
(二)追究涉案司法人员责任
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将涉案司法人员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追究其违法违纪渎职责任,还法治一片纯净的天空。
(三)查明证人死亡真相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谭俊东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彻查证人张有炽死亡的真相,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
恳请公检法等机构能够重视我的控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还我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控告人:贺菲
日期:2025年3月8日
原告起诉状和其他几份法律文书中明确本次诉讼索赔的水晶佛鉴定证书编号是CS开头的
这是被告以前写错了水晶佛鉴定证书编号(CS开头)的收条,是一张无效的、作废了的收条,编号CS水晶佛在世上是不存在的。原告就是用这张写错的、作废的、无效的收条进行虚假起诉的。
这是原告向天河法院提供的GS水晶佛和证书,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法院公然在不与原件对照的情况下明目张胆的认可这个复印件证据,同时又荒唐的判决世上不存在的CS水晶佛价值高达120万元,简直可笑至极。
这是证人张有炽在再审听证时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说谭俊东一直用书画赝品、古董赝品忽悠人。后来谭俊东多次请证人吃饭,并威胁证人,教唆证人说是被告让他做假证,被告请求公安调查,张有炽又向公安说被告没让他做假证,就在公安欲进一步调查时,证人突然离奇死亡
这是天河法院卷宗里捏造的“原址查无此人”的文件,法院据此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判决书
这是天河法院通过捏造的“原址查无此人”的文件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
这是天河法院在判决三天后公然最高法关于送达的规定,省略邮递等方式直接违法公告送达的判决书
这是被告身份证地址所在小区的管理处出具的被告长期在此居住的证明,驳斥了天河法院捏造的“”原址查无此人”才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判决书的说辞
天河法院原审判决书放纵原告提供的复印件证据、放任原告超过起诉期限,听从原告的一面之词,认可世上不存在的CS水晶佛价值120万元

天河法院再审听证后,无视被告提供的长期居住证明,坚持原审送达程序合法,为原审判决世上不存在的CS水晶佛价值120万元打补丁,强行荒唐的认定被告收条上CS是笔误,不敢让此案重申。
天河检察院袒护天河法院,不支持被告的监督申请,强行把本案CS水晶佛硬扯到与本案无关的GS水晶佛上去,闭口不提CS水晶佛,而且公然不让公安调查本案重要证人死亡的情况,竟然以证人已死无法核实为由,把无法核实的不利后果全部强加给被告,同时,把法院违法送达的程序错误肆无忌惮的降格弱化为“程序瑕疵”,为天河法院开脱罪责!
广州市检竟然将本人投诉渎职的信访资料转交给被投诉者区检进行自查,自己不派人去督促调查,竟然直接同意被投诉人区检包庇下属的渎职行为,直接扼杀了也堵死了被告通过检察院救济的最后通道,让此案走入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