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人:GOIDR 时间: 2009/11/19 22:09:24 IP:61.153.249.66
- 9月22日,林埭人吴某在圣雷克酒店建筑工地拆墙时,不慎被砖块击中头部,送医不治身亡。9月23 日,死者妻子、女儿、儿子等12位亲属朋友与包工头吴某、圣雷克有关领导在当湖街道司法所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获悉包工头吴某没有建筑许可证,因此,死者不能定性为工伤赔偿,而是人身伤亡赔偿。死者方要求赔偿56万元,包工头王某认为应按法律规定赔偿,并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答应支付25万。双方当事人都坚持自己的价位,不肯让步。包工头王某表示自己不能承受56万元,只有寻死;而死者家属更是情绪激动,扬言27号把尸体抬到圣雷克,调解陷入僵局。
考虑到9月27日是平湖的“西瓜灯文化节”,圣雷克大酒店是承办“西瓜灯文化节”的重要场所,是展示平湖新形象的窗口,这起纠纷的调解成功与否,影响重大。
事关重大,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面对双方讲法、讲情、讲理。首先找到责任方,要求其必须承担应负责任,且死者配偶没有经济来源,儿子是现役军人,要考虑死者家属悲痛的心情、生活上的困难和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要适当增加赔偿。继而又耐心细致地给死者家属讲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和以前案例的赔偿金额,死者家属表示愿意让步,降至363000元,并表示这是最后底线。死者方又提出圣雷克将工程承包给无许可证的包工头,要共同承担责任。责任方经协商后,答应支付。
当事人双方终于协商一致,当日即签下协议。责任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抚恤金共计363000元,在2008年9月24日支付20万元,余款在10月20日支付,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有圣雷克担保以后16.3万元履行。
同样,2009年11月11日也发生一件与这极其类似的事件,外来务工人员聂某在奥特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建筑工地拆墙时,不慎被墙体砸中腰部,送医不治身亡。死者的妻子、女儿、儿子和亲属与该公司进行调解(中间有一名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得知此事后逃逸在外)。但是11日的这件死亡事故得到的却是完全不一样的结论.经过10天的时间,本市某劳动部门的某位领导却告知死者家属方是工伤死亡.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才10万啊,难道仅因为这么几天的时间法律就不一样了吗?为什么同一件事情却有两种定性?是否让人觉得寒心?感觉不公平的好心人请帮忙传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