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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7/23  阅读次数:1739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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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人:[匿名] 时间: [2012/9/7 10:05:24] IP:[110.232.60.24*]
  • 关于汇源焦化公司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 情 况 汇 报 一、 东界村概况: 东界村位于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全村千余人,娄涟公路穿村而过,交通方便,青山绿水,沃土良田,村民生活祥和。 二、 汇源煤气公司概况: 汇源公司原名为汇源焦化公司,建于2007年,位于东界村西北部,占地330多亩,工人近600人,以生产焦煤为主。2010年6月,以搞所谓城镇煤气化改造工程为名,将企业变更为汇源煤气有限公司,仍以生产焦煤为主,年产量达80万吨,提炼焦油、粗笨、硫氨、煤气等副产品。法人代表肖自江,股东有肖安江、曾光前。 三、国家三个政策文件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一条(二)款中“……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的规定;根据国家《焦化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规定: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1400m,1000m,800m;根据国家《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5条5.1厂址选址规定: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根据环境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1000m。 四、汇源公司错误选址,违反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一条(二)款 汇源公司厂址不能选择在现所在的地域,因该厂厂址北面是山,东南面紧邻白马河和老河,东面紧靠交通要道路娄涟公路和斗笠山通往涟钢的铁路,东西面又是居民聚集区,南面住房更多,人口更稠密。 五、违反湖南省环保厅湘环评[2007]59号文中第8条之规定 59号文中明确:厂界东面750m,南面550m,西面760m,北面640m为卫生防护距离,其内的52户居民必须在工程试生产前完成搬迁安置工作。可汇源公司不但未予搬迁安置,反而造假谎报。 六、 造假套取试生产和生产许可证、工商证、排污许可证等 汇源公司为了获取试生产和生产许可证,相继伪造湘环(涟临)字第2008028号与湘环(许)第001号及湘国税登字和假搬迁花名册,并于2008年点火试生产。 七、 省环保厅和卫生厅出台侵权文 由于汇源公司造假欺骗上级,危害村民,致村民上告,湖南省环保厅和卫生厅相继出台了湘环评函[2011]16号和湘卫函[2011]20号文规定:“厂界东面110米,西面310米,北面320米”,防护距离大打折扣,甚至连南面都无防护距离了,对此村民非常愤慨。2011年8月12日,省环保厅又出台《调处意见》“……在汇源公司防护距离内仅有南面的居民一户,目前……签订了收购合同”(其实该住户在东面)。2012年1月4日,省环保厅在《处理协调会议纪要》上又承认了“经监测,……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环保厅对处理环境污染如此草率,实在令人寒心。 八、 从生产到至今环境污染对村民造成的危害 青天白日烟尘掩,毒水横流鱼虾灭,庄稼枯萎草木蔫,疾病缠身苦难言。 九、 上访的简要情况 我们于2010年6月6日开始上访,2012年6月26日逐级上访到中央,至今一直未得到解决。2012年7月26日,我将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转单、告知单送到省政府,7月27日到市政府,7月31日涟源市政府文书处理单中梁毅副市长批示“请斗笠山做好稳控工作,尽快依法终结”。令人疑惑的是“依法终结”而不是“依法处理”。 十、 事情没得到解决,政府终结本案是不可取的 2007年筹建,2008年投产,到2011年3月11日才进行环评验收,且至今仍未落实湘环评[2007]59号文之规定。离谱的是娄底市人民政府2011年8月20日既然已根据娄政信复核字[2011]10号复核意见书给予终结,为何娄底市政府于2012年2月14日和2012年7月27日又受理了本案,处理程序不是相互矛盾吗???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要求: 1、追究违反中央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请求追究企业造假套取生产许可证等的责任,并落实湘环评59号文件,尽快给予52户居民搬迁安置。 3、赔偿因汇源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对村民造成的各种损失。 具体资料可在百度搜索“刘仲芬”即可查阅。 刘仲芬 13207388832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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